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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CC委員會議通過「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參考指標」,自96年起至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前實施。
在安定有線電視產業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,NCC除促請各界對變更頻道進行團體協商提出共識方案外,並多次主動積極拜訪各團體代表及促成相關協商座談會議召開。但各界仍無法經由團體協商方式提出共識方案。NCC乃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意旨,並彙整成立以來廣泛訪談、相關公聽會、團體協商座談之意見及公民團體關心的議題,訂定參考指標,作為NCC處理申請有線電視頻道變更案的內部參考。
該參考指標仍延續NCC對於頻道規劃四大施政面向,即「維護消費者權益」、「健全產業秩序」、「落實多元傳播需求」及「照顧兒少及弱勢族群傳播權益」。與95年參考指標最大不同在於,該參考指標已將較具爭議性之變動比率概念弱化,並強調區塊規劃重要性。
自96年起NCC受理系統業者申請頻道變更案時,將以該參考指標為審查參考。且對於系統業者有產業上、下游垂直整合關係者,將採較高密度審查。系統業者如擬變更頻道,應先審視該參考指標之內容,妥予規劃。該參考指標具多元價值,業者規劃時如無法完全符合,應提供充分之說明。
NCC籲請各有線電視業者在規劃頻道時,將各頻道收視品質、訂戶收視習慣及頻道滿意度等列入整體考量。進行頻道規劃調整時,各頻道信號須符合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」規定,確保頻道信號品質穩定及收視畫面清晰,以維護收視戶權益。
基於維持頻道與系統業者的產業交易秩序,NCC再次呼籲業者雙方進行頻道節目授權議約仍應依循商業慣例,勿影響上、下游常態商業機制,以維護有線電視整體產業秩序。換約時,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、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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